兼营评估执业机构应谨慎办理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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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克云.兼营评估执业机构应谨慎办理变更事项[J].中国资产评估,2006(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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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克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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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评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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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2号)和《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年90号)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审批办法》实施前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变更事项后应达到《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发生变更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资格注销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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