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质疑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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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硕.基于对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质疑的研究[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8(36):8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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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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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九三垦区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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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遗嘱何以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法律效力,似乎很难找到科学、合理的理由。目前学者较为统一的看法是,因为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的,最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愿望,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最为可靠。更有甚者,如果将公证遗嘱也视同普通遗嘱对待,当事人申请对遗嘱进行公证就失去了意。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未免有点牵强附会,令人难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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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遗嘱 优先性 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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