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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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佚名.继续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J].税收征纳,2009(4):4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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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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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国将继续延长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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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人所得税 教育费附加 税务总局 个体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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