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法规条文适用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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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秋阳.部分法规条文适用不当[J].道路交通管理,2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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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秋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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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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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认为责任认定书将这起事故责任划分为杨主、刘次的结论是恰当的,但对所认定的事故原因和援用的法规依据有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与本起事故损害后果有着内在、本质、客观因果联系的原因,来自杨、刘二人的以下行为: 一、杨国福驾驶大货车遇本车道前方因抢修供电线路形成的暂时路障,而借用中心单实线左侧车道时,不顾发生对撞的危险抢占相向车道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七条“惜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九条一款(二)项关于机动车会车“在有障碍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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