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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与伪造、冒用的法律界定——兼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的衔接
作者姓名:夏文君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该法第21条第一款则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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