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法律服务业合作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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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煜.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法律服务业合作初探[J].大经贸,2004(7):8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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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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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CEPA 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以及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所作出的特殊安排。法律作为规范一切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首要准则,内地与港澳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融合和发展的空间具有巨大的活力和潜力。CEPA 关于法律服务领域开放的内容CEPA 关于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关于法律服务领域开放,即在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关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的界定。CEPA 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的界定设定了如下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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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CEPA 一国两制 中国内地 香港 澳门 法律服务业 职业资格认证 律师事务所 战略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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