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开征物业税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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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傅光明.浅议开征物业税的条件[J].财政监督,2006(8):7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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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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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稳步推行物业税,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中央之所以如此重视物业税的问题,是与它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分不开的。事实上,除了中央文件正式规定开征物业税的提法之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已经对开征财产税进行过大量研究和准备工作。笔者认为,开征物业税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到了应当加快立法和实施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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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税费改革 城镇建设 社会发展 收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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