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为婴幼儿撑起“健康之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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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安徽省马鞍市劳动保障局出台《关于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其中以解决婴幼儿参保受限及待遇低等问题为主:自2009年1月1日起,参保登记期结束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之日起60日内通过社区补办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当年度参保费用,可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其在园幼儿缴费及待遇支付标准参照中小学在校学生标准执行,由原来每人每年缴纳80元降低到40元,医疗报销比例提高20%,最高可达到90%,并可享受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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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婴幼儿 医疗保险待遇 马鞍山 健康 教育行政部门 意外伤害保险 城镇居民 支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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