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对侵权商品必须“予以没收”——兼与高峰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刘权利.对侵权商品必须“予以没收”——兼与高峰同志商榷[J].中华商标,2007(6):24-24.
作者姓名:刘权利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
摘    要:《中华商标》2007年第2期刊登了高峰同志撰写的《处理侵权行为能否不“没收”只“罚款”》一文,认为处理侵权行为可不“没收”只“罚款”,但要注意“将非

关 键 词:侵权商品  没收  同志  侵权行为  认识错误  罚款  商标  刊登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