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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商品必须“予以没收”——兼与高峰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
刘权利.对侵权商品必须“予以没收”——兼与高峰同志商榷[J].中华商标,2007(6):24-24.
作者姓名:
刘权利
作者单位:
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
摘 要:
《中华商标》2007年第2期刊登了高峰同志撰写的《处理侵权行为能否不“没收”只“罚款”》一文,认为处理侵权行为可不“没收”只“罚款”,但要注意“将非
关 键 词:
侵权商品
没收
同志
侵权行为
认识错误
罚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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