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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华北的农业经营与社会构造
引用本文:足立启二.清代华北的农业经营与社会构造[J].中国农史,1989(1).
作者姓名:足立启二
作者单位:日本熊本大学文学部 副教授,近年致力于中国农史研究
摘    要:日本以往的明清经济史研究,通常都以地主佃农制的研究为重点,而且大都局限于长江三角洲地带。但这种租佃关系并不普遍适合于全国的社会构造。在华北地区,即使到了民国时期,土地所有与农业经营也没有完全分离。地主制并未成为明清中国社会的普遍基础。华北明清农书的有关材料表明,唐宋以来,中国南北地区的农业发展沿着两个完全不同的方向发展。与南方的小规模集约经营不同,业方农业的特征是采用畜力耕作的大规模经营。这种经营是完善的,稳定的,体现了一个相当高的生产力水平。明清作物种植制度的地域性差异,与生产力水平和商品化程度的地域性差异相一致。它在空间上呈一个梯级分布:长江下游-→山东、河南、-→陕西、山西大部-→边陲地区。它也是清代商品的流向。明清华北的集约化大规模经营,在性质上已不同于汉魏时期的地主庄园,但还不是完全的商业性经营。随着商品性农业的发展,清代华北大规模经营已出现了解体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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