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审理税务稽查案件及移送的需执行的案件资料时,笔者发现税务文书签收方面存在以下情况:一是纳税单位签收文书只在“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处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章;二是单位的会计或出纳(非财务负责人)签收文书;三是法定签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采取“留置送达”税务文书;四是代收人签收税务文书,未标注其当时的身份(造成无法确定其身份是否符合法定签收人)。上述第一、二种税务文书的签收人不是法定的税务文书签收人,因此这两种税务文书的送达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1条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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