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遗嘱自由之限制的不足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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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段伟伟.中国遗嘱自由之限制的不足与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13(10):12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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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伟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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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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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遗嘱自由原则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民法中私法自由原则在继承法的集中体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应当坚持遗产“扶养”的立法精神与理念,只有在遗嘱权行使没有保障遗属生活扶养的情形下,才有必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因此,在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模式选择上,中国应当坚持现行《继承法》中秉持了“扶养”理念的必留份模式,而不应当采取特留份制度,但具体内容上,应当适当扩大必留份权利人的范围;明确确定必留份份额时应当考量的具体相关因素;增加遗产处理过程中临时保护措施以及反规避必留份制度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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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嘱自由 继承权 必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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