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房转移登记的法律思考 |
| |
引用本文: | 黄昌夫,邓蛟勇.关于农房转移登记的法律思考[J].中国房地产,2003(2):46-48. |
| |
作者姓名: | 黄昌夫 邓蛟勇 |
| |
作者单位: | 萍乡市房屋产权监理办公室 |
| |
摘 要: | 农房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由于缺乏法律上的登记管理依据,多年来农村房屋产权的转移登记工作问题较多。哪些可以办理,哪些严禁登记,确有分辨思考之必要。一、当前农房转移登记的法律规制农房转移登记受到规制主要是由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的性质所决定。从总体上讲,我国对农村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严格禁止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
|
关 键 词: | 农房 转移登记 法律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