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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外经贸委(局):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就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7]28号)补充通知如下:一、外经贸试点企业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由各级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其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资格审查文件和具有审批权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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