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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刑法定性之纠偏
摘 要: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在对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事实的理解方法上存在误区,其对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一概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在规范与实践层面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对该类犯罪进行定性,应当在甄别前后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把握行为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前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等,后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诈骗类犯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等,进而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关 键 词:
碰瓷
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
公共安全
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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