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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短乘长”铁路逃票罪与非罪问题研究
摘    要:针对“买短乘长”铁路逃票现象,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有观点认为需要对该类行为中逃票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情形以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有偿服务”本身不能成为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在这类案件中只有相应的对价请求权能够成为可能的行为对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语境下难以对此类行为做出诈骗罪或者盗窃罪的认定,而是应当做出无罪的认定,并由前置部门法予以预防和规制。

关 键 词:买短乘长  诈骗罪  盗窃罪  有偿服务  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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