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中应付工资的清查与核实 |
| |
作者姓名: | 成洪峰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沁阳市农业局 |
| |
摘 要: | 正《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人员工资发了才记账,不发不记,月底结账时并不计提应付工资,实际上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这就给清产核资中应付工资的清查与核实带来了困难,试举例如下。某县张庄村2017年由于财政紧张,村干部第四季度工资(10、11、12月份)拖欠到2018年元月发放(前3季度各月正常),元月工资拖欠到2月份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