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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检查
引用本文:刘荣.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检查[J].天津经济,2007(4):76-78.
作者姓名:刘荣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摘    要: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实行普遍征收的原则,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者,均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在设定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在特殊规定中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这八种行为无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计算增值税。视同销售与正常销售有明显不同,视同销售在货物移交出去的时候,不一定获得销售收入,在账务处理上不一定表现为收入增加,但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将其与正常销售同样对待,必须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反避税的考虑。

关 键 词:《增值税暂行条例》  视同销售行为  会计处理  税务检查  销售货物  征收范围  一般性规定  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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