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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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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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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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实行普遍征收的原则,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者,均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在设定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在特殊规定中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这八种行为无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计算增值税。视同销售与正常销售有明显不同,视同销售在货物移交出去的时候,不一定获得销售收入,在账务处理上不一定表现为收入增加,但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将其与正常销售同样对待,必须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反避税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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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增值税暂行条例》 视同销售行为 会计处理 税务检查 销售货物 征收范围 一般性规定 主体税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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