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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清南方租佃制的特殊性
引用本文:李三谋.论明清南方租佃制的特殊性[J].中国农史,1995(2).
作者姓名:李三谋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博物馆研究所
摘    要:明清时期,我国南方在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并由此而引起其生产关系的某些变更:首先,在契约制的基础上较为普遍地产生了定额地租制。其次,以额税制为起点,较为广泛地实行了永佃制。永佃制是一种佃农意志的体现;是江南耕作经济持续向前的一条杠杆。广大佃农往往利用额租制和永佃制(包括一田二主和一田三主制)抵御田主的额外剥削,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并利用永佃制,努力改良农田,继续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不断地提高土地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增加其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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