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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室
作者姓名:张毅
摘    要:问:国家有关部门对投递录取通知书有什么要求?答: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05〕12号)规定,各地邮政部门在收寄2005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的通知书邮件时,一律投递到收件人本人,严禁积压、捎转或随意退回。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业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也强调,新生录取通知书必须投到收件人本人,不得转投处理。虽然上述文件针对年度制发,但其中关于投递录取通知书直接投交收件人的制度具有普遍约束力,邮政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关 键 词:录取通知书  邮政企业  收件人  普通高等学校  投递  高校学生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制度  严格执行  高等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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