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单位有偿调拨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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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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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问: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决定将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转为贷款后的资金视作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管理,仍归企业使用后,国营施工企业在会计上应如何核算? 答:对《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应作如下补充规定: 1.在“601·流动基金”科目下,分设“国拨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两个明细科目。 “国拨流动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原来由国家拨给的流动基金。企业应将“已转银行贷款的流动基金”和“超储积压物资占用的流动基金”分别核算。 “企业流动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由专用基金转作的流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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