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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法应增设危险驾驶罪
作者姓名:孙洋  王敏
作者单位:[1]南昌大学 [2]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我国交通肇事罪是以发生实害结果为要件的,而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存在着使社会重大法益发生巨大损害的内在根据,如果容忍其发展下去,就会使内在危险和外在现实条件相结合,从而对社会重要法益造成极大地损害。因此,刑法应在交通肇事结果发生之前介入,即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规制。

关 键 词:危险驾驶  过失危险犯  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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