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金分红的法律责任——以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分红纠纷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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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运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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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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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同的基金运作形式会有不同的分红要求,其中,契约型基金的契约性决定了分红与否和分红方式都应由基金合同约定。如果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实施分红应当承担返还管理费用的责任,原则上还对应分而未分红部分资产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契约型基金一统天下的中国,契约精神的缺乏成为导致基金违约的根本原因,应当根据中国契约精神缺乏的文化背景改革中国基金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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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金分红 基金合同 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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