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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广告合同纠纷及其对银行的启示
引用本文:李源洪. 一起广告合同纠纷及其对银行的启示[J]. 银行家, 2011, 0(12): 111-113
作者姓名:李源洪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山西分行
摘    要:基本案情原告东城大化公交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分行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1 2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大化公交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制作、发布公交广告10台,时间为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12月24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分三次共支付293400元广告费,在广告发布结束前付完,现原告已按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拖欠原告29340元广告费拒不支付,构成严重违约。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大化公交广告发布合同》第四条规定,"甲方未按期支付到期款项,应按合同总标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按合同总标的30%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约定的违约金88020元。原告多次以友好的态度与被告协商未果。2010年12月20日,原告聘请东城正程信律师事务所给被告发了催款律师函,并告知

关 键 词:先履行抗辩权  广告费  被告  原告  银行业务  公交车  业务合同  合同纠纷  违约责任  提供证据

Enlightenment of a Advertising Contract Disput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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