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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陆法系的立法论我国遗失物法律规定的完善
引用本文:沈宁.从大陆法系的立法论我国遗失物法律规定的完善[J].理论观察,2006(1):90-91.
作者姓名:沈宁
作者单位:中北大学法学系,山西,太原,030051
摘    要:我国关于遗失物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务中有关遗失物纠纷的处理无法可依。为此,应当建立和完善物权立法,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遗失物的悬赏广告,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等问题应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关 键 词:遗失物拾得  所有权  悬赏广告  报酬请求权
文章编号:1009-2234(2006)01-0090-02
收稿时间:2005-12-19
修稿时间:2005年12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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