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宜实行两审终审制 |
| |
作者姓名: | 粟深坤 |
| |
作者单位: | 四川省丰都县财政局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审结论和决定或者审计署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对终审结论和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终审机关或者其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无疑,这一规定对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具有积极意义。但从审计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严密的逻辑性看,尚显不足。 一、审计实践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结论和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再上一级审计机关直至审计署提出申诉。就一般情况看是不多见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