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个人征信业法律制度建设状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
| |
引用本文: | 李士涛,宋世伦.美国个人征信业法律制度建设状况及对我国的启示[J].辽宁经济,2009(1):49-49. |
| |
作者姓名: | 李士涛 宋世伦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
| |
摘 要: | 一、美国个人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美国征信业为市场型模式,政府不直接管理征信体系,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因此美国制订了专门的征信法律,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障个人征信行业健康有序运行。目前美国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征信法律框架体系,以《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为核心,包括《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机会法》、《诚实租借法》、《房屋贷款人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等16项法律法规。
|
关 键 词: | 法律制度建设 个人征信 征信业 《公平信用报告法》 美国 《平等信用机会法》 法规体系建设 法律法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