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遗产税法律制度的构建 |
| |
引用本文: | 高勤英,闵志刚. 论我国遗产税法律制度的构建[J].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0(1): 33-37 |
| |
作者姓名: | 高勤英 闵志刚 |
| |
作者单位: | 高勤英(安徽财贸学院,安徽,蚌埠,233041);闵志刚(安徽财贸学院,安徽,蚌埠,233041) |
| |
摘 要: |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净财产课证的税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开征的以校正收入分配不公的一个税种。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是对收入流量的动态调节,而对收入存量纳税人所拥有的各类财产的静态调节却相对较弱。因此,无论从完善税制结构,还是从缩小贫富差距来看,开征遗产税都是势在必行。我国开征遗产税,在现阶段宜采用总遗产税制,并一并开征赠与税作为对遗产税的补充。
|
关 键 词: | 遗产税 赠与税 税制模式 立法构想 税法 中国 |
文章编号: | 1008-6935(2001)01-0033-05 |
On the Construction of Inheritance Tax Law in China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