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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阶段乡政府认定工伤有效
引用本文:田春润,田春华.特定阶段乡政府认定工伤有效[J].中国社会保障,2008(5):63-63.
作者姓名:田春润  田春华
摘    要:主持人: 我1974年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右旗公山湾供销社工作,为亦商亦蓰,1980年转为合同制职工,1983年出公差乘坐乡政府通勤班车返回途中因翻车事故受伤。后经乡政府、供销社确定为工伤。1990年我被借用至公山湾乡政府工作,1996年被乡政府按临时工清退。请问乡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有人说我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不属于工伤,是否正确?

关 键 词:工伤认定  乡政府  《工伤保险条例》  特定  内蒙古自治区  合同制职工  政府工作  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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