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阶段乡政府认定工伤有效 |
| |
引用本文: | 田春润,田春华.特定阶段乡政府认定工伤有效[J].中国社会保障,2008(5):63-63. |
| |
作者姓名: | 田春润 田春华 |
| |
摘 要: | 主持人:
我1974年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右旗公山湾供销社工作,为亦商亦蓰,1980年转为合同制职工,1983年出公差乘坐乡政府通勤班车返回途中因翻车事故受伤。后经乡政府、供销社确定为工伤。1990年我被借用至公山湾乡政府工作,1996年被乡政府按临时工清退。请问乡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有人说我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不属于工伤,是否正确?
|
关 键 词: | 工伤认定 乡政府 《工伤保险条例》 特定 内蒙古自治区 合同制职工 政府工作 供销社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