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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新证据制度的完善
引用本文:沈小贤,应芝.论民事新证据制度的完善[J].宁波经济,2004(3):26-28.
作者姓名:沈小贤  应芝
作者单位:[1]宁波市社科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浙江宁波315000 [2]浙江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浙江宁波315000
摘    要: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中提出了新证据制度,在改革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实体公正考虑,新证据有其存在价值,但如果从宽认定新证据仍会落入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窠臼,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对此,本文提出从严界定新证据、完善民事新证据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 键 词:民事新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制度  中国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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