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田地要赔偿 |
| |
引用本文: | 刘振厚,甘承斌.污染田地要赔偿[J].乡镇论坛,2001(1). |
| |
作者姓名: | 刘振厚 甘承斌 |
| |
摘 要: | 日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审结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韩德成、徐家平各自赔偿原告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红光村杨堰村民组等8个村民组1999年度经济损失2321.10元。 原来,原告红光村杨堰村民组等8个村民组,地处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北部,矿区内自南向北有一条名叫肖家河的小河,下游流入红光村境内,称红光小河。近十多年来,非金属矿产品得到了充分的开采和利用,于是人们相继在肖家河沿岸建起30余家珍珠砂加工厂和数家采矿点,被告韩德成、徐家平的珍珠砂加工厂也在其列。由于这些小厂生产工艺简陋,在生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