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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引用本文:刘超,刘三明,才绍光.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J].乡镇论坛,2001(4).
作者姓名:刘超  刘三明  才绍光
摘    要:2000年3月,个体户周某购进一批冒牌伪劣猪用饲料在本地销售,被人举报到县工商局。县工商局依法查清事实后,对周某罚款4800元。周某收到工商局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后,提出申辩。县工商局针对申辩理由,变更处罚依据,对周某罚款9600元。周某不服,向地区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地区工商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周某不服,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工商局对周某销售冒牌伪劣的猪用饲料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但周某依法提出申辩后,县工商局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认定事实上与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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