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主要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委托人)将公司委托给代理人经营,代理人应该以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所有者向代理人支付相应的经营报酬。但是,作为“经济人”的代理人有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动机。因此,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可能总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相一致。在确定性和完全信息条件下,委托人设计一种强制性报酬制度,即代理人努力工作达到了委托人要求的经营目标,给付约定的报酬;若没有达到,则报酬为零。这样,代理人的唯一选择就是努力工作。这种制度设计的假设条件太强,一是公司的经营目标由经营者的努力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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