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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拆迁公告
作者单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摘    要: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越秀区文明路113号至123号;贤思街54号至62号;58号后座;长塘街2号至8号;2号后座;8号之1至之6;12号;16号至24号:24号之1之3之5之7之9之11;24号之6之8之10之12;26号至30号;30号之1之2;32号至50号;38号之1;48号之1至之7;48号之2至之14;新祥右2号至22号;26号至32号;1号至37号;仰贤里6号之1;4号至12号;8号之1之2之3;大塘街11号至41号;11号后座;13号之1之3之7;13号之2之6;15号之1之3之5之7;15号之2之4之6之8;17号后座;17号之2后座;17号之1;19号之1;21号之1之2;25号之1之2之3;31号前座;31号后座;41号之1;43号至53号;51号之1至之61;51号之2至之64;55号之1之3;55号至69号;69号之3;69号之4;69号之5;69号之8;69号之10;69号之11;69号之12;69号之14;69号之15;69号之17;69号之18及未列门牌数间;云路巷1号;3号;5号;2号;4号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6年8月28日起,至2007年2月28日前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兴建商住楼。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广州市城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拆迁。二、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圾使用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迁出。三、拆迁当事人必须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四、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工作必须佩戴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房屋拆迁事宜。五、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开工、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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