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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城市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治理——美国经验与启示
作者姓名:
韩涌
作者单位:
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摘 要:
正一、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概念界定及其登记《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关 键 词:
建筑区划
城市住宅小区
公共绿地
经营性用房
服务用房
所有权人
公共道路
不动产登记
美国经验
物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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