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8条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适用范围探析——以法院判决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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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清.物权法第28条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适用范围探析——以法院判决为中心[J].时代经贸,2011(18):7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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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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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浙江上虞3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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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范围却存在争议。本文讨论的范围限于法院判决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形,而在法院各类型判决中,只有形成判决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而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则不具有此效力。本文还对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形成判决作了举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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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变动 形成判决 形成之诉 给付判决 确认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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