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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抢注事件看保护在先权利
引用本文:洪建国.从一起抢注事件看保护在先权利[J].中华商标,2007(1):64-64.
作者姓名:洪建国
作者单位:安徽省工商局商标管理局
摘    要:最近,安徽省发生一起国外驰名商标在中国被抢注事件。事件的起由是2006年4月初,安徽省池州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反映,比利时独资企业禄思伟矿业资源(安徽)有限公司和耐火材料(池州)有限公司的“1hoist”和“禄思伟”商标、企业字号被安徽省池州自然人姜某恶意抢先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权利。请求省工商局协调处理。安徽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关于“1hoist”、“禄思伟”商标注册申请有关问题的反映》,认为比利时1hoist集团始建于1885年,它是一家跨国集团公司,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已注册并一直使用至今,“禄思伟”是其为中国企业命名的企业字号和商标,1hoist集团耐火材料项目是其在安徽省投资的外商独资项目,总投资额达5800万美元。2004年12月9日,禄思伟耐火材料项目在安徽省池州举行了奠基典礼,省,市主要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已被公众熟知。安徽省池州自然人姜某在得知后抢先于2004年12月23日和2005年分别向国家商标局在第1、第17、第19、第25、第30、第32.第33类申请注册“ihoisi”和“禄思伟”商标。“1hoist”和“禄思伟”虽在中国未申请商标注册,但它是相关公众熟知的知名商标,姜某是在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前提下,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井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行为实属恶意抢注。众所周知,尊重和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先权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分别将“在先权利”表述为既得权利和在先权,我国《商标法》所指“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注册商标权;二是因在特定展会展出而获得的在先权利;三是他人因商标使用并创出一定影响而获得的在先权利;四是企业名称权;五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六是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七是自然人肖像权;八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商品名称权;九是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入世后我国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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