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混业经营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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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柳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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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社会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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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除了制度变迁的内容以外,基于《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金融监管体系与旧监管体系相比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1.旧监管体系是“纵向个别立法”,新监管体系是“横向综合立法”。美国在1999年之前实行个别立法、分业监管的体系。银行领域有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证券领域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投资者的保护、公平竞争等目的出发,制定了多项监管规则。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将银行、证券、保险统为一体,依法进行横向综合性监管,克服了旧监管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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