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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否以混同而消灭
摘    要: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那是不是说明这时抵押权仍然存在?我们在遇到抵押权人变为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人时,是否能注销这一抵押权?金绍达: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上是《物权法》立法中的一个问题。

关 键 词: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所有权  登记机构  债权人  财产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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