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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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红海,腾跃.论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J].中国房地产,2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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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红海 腾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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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 2. 江苏万衡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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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李某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以该预购房屋为抵押物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贷款,开发商为李某提供了阶段性担保。同时,李某与贷款银行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由于李某负债累累,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李某房屋进行了预查封登记(即查封时房屋产权尚未登记到李某名下),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到李某名下后,贷款银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该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也称正式登记),登记机构以《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不予登记情形第6款之规定“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对贷款银行申请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此时,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手续?贷款银行能否享有李某所购上述房屋的抵押权而实现优先受偿?一、抵押预告登记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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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抵押 法律效力 房屋产权 商业银行 登记机构 开发商 提起诉讼 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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