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敦促期”内单位垫付医疗费性质之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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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宪华.工伤申请“敦促期”内单位垫付医疗费性质之辩[J].中国劳动保障,2013(4):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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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宪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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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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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保行政部门同意,用人单位该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此申请时限,可称其为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敦促期"。这一"敦促期"规定,与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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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 医疗费用 申请 行政部门 认定 民事诉讼 职工 事故伤害 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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