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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敦促期”内单位垫付医疗费性质之辩
作者姓名:任宪华
作者单位:上海市嘉定区人社局
摘    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保行政部门同意,用人单位该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此申请时限,可称其为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敦促期。这一敦促期规定,与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  医疗费用  申请  行政部门  认定  民事诉讼  职工  事故伤害  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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