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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探讨
引用本文:张慧.事业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探讨[J].商业会计,2010(8).
作者姓名:张慧
作者单位:山东省梁山县财政局
摘    要:按照税法规定,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除外)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每月终了,按规定计算出本月份的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在此基础上计算本月应纳的所得税。年度终了,应根据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结余总额,并对结余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 键 词:应交所得税  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汇算清缴  所得税费用  科目余额  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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