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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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慧.事业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探讨[J].商业会计,2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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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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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梁山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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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税法规定,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除外)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每月终了,按规定计算出本月份的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在此基础上计算本月应纳的所得税。年度终了,应根据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结余总额,并对结余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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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应交所得税 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汇算清缴 所得税费用 科目余额 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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