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以金融危机下的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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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柯劲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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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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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金融危机下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领域,对于保护中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由于中小型企业自有资金较为薄弱,在金融危机下更是抓襟见肘。中小型企业需要在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进行维权,但考虑到诉讼成本之高,最终所获得的赔偿又往往很低。如此一来,在资金短缺的金融危机下,中小型企业要做出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的抉择,必将十分困难。这时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凭借其威慑与惩罚两大功能,从而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发挥对侵权人的遏制、对被侵权人进行"相对充分"的赔偿以及鼓励被侵权人积极参与维权诉讼的三大作用。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我们可以将惩罚性赔偿金分为三个部分,即被告的所得以及基于其可谴责性而给予的惩罚、对原告适度并且固定的奖励金已经原告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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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 中小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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