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正当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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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霖 周海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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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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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其中自益权直接体现财产属性,是股权作为继承客体的最基本条件,共益权间接体现出财产价值,不影响股权成为继承客体。股权与股东资格同时产生,是同一个取得股份法律关系的两个要素。而且股东资格本身具有的身份性不同于人身权,继承股东资格并不意味着继承死亡股东的职务。股东资格完全可以依继承事实而取得。作为公司人合性合理表达的信赖关系并不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决定性因素在于利益。因而,人合性不能阻却继承人依继承事实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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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权继承 股东资格继承 人合性障碍 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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