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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保险金缩水,法律有权说“不”
引用本文:朱炳辉.面对保险金缩水,法律有权说“不”[J].国际市场,2009(8):73-74.
作者姓名:朱炳辉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摘    要:2007年8月18日,原告林某为其二轮摩托车投保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当日至2008年8月17日,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008年6月12日13时许,原告林某驾驶该二轮摩托车不慎与案,卜人兰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兰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林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关 键 词:保险金  “不”  交通事故责任  二轮摩托车  法律  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  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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