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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垄断法》第五十条——以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为视角
作者姓名:
张骏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
一、《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理念缺失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经营者因实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具体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依据具体情况和有利于受损失人的原则确定。
关 键 词:
《反垄断法》
第五十条
损害赔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赔偿损失
民事责任
垄断行为
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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