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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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云南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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