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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作者姓名:李乾杰  刘亚梅
摘    要:一、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比较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指出,为评价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确认标准,企业应将自行开发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同时指出,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于确认的无形资产,因此,这个阶段发生的支出或费用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损益.而在开发阶段,则可能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因而某些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费用应予资本化.该方法的主要依据是认为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这两者与未来经济效益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程度是不同的,企业研究活动主要是-个初步性的分析与调查阶段,未来是否会带来经济利益是非常不确定的,因而应将其费用化.而开发活动是将技术或计划运用于实践之中,具有实质性的改进,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效益是比较确定的,所以可将其支出资本化,并在将来进行系统而合理的摊销.这种符合一定标准加以资本化的方法比较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一种较为公允的作法,可以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但该方法最明显的缺陷在于无法明确区分研究支出与开发支出,即很难给出具体标准来划分一项研究开发支出到底是属于研究支出,还是属于开发支出.这样具有太大模糊性的方法很可能成为企业经营者操纵利润的途径.正因为如此,我国无形资产准则才没有采用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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